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本通知为向我们的现有及未来个人客户及英明证券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联营公司(以任何身份)(「本集团」)收集个人资料之其他个人发出,列出本集团就向个人客户为本通知详列之目的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收集个人资料之政策及实务。
客户不时需就开设或维持帐户及提供或维持贷款安排,或提供证券经纪、股票托管和投资谘询而向本集团提供个人资料。
客户若未能提供该等资料,有可能导致延误或本集团未能开设或维持客户帐户或提供或维持贷款安排,或提供证券经纪、股票托管和投资谘询。
有关客户之资料可供以下用途:-
- 开设、管理及维持客户帐户;
- 提供予客户的贷款安排的日常运作;
- 作出借贷及信贷分析决定;
-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行信贷检查;
- 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有关的财务或相关产品;
- 推广财务或相关产品;
- 进行信贷检查及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 计算客户欠或欠客户的欠款;
- 追讨客户所欠金额或其及为客户提供抵押的人的责任;
- 为符合任何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规矩或规例,包括作出披露的规定;及/或
- 与以上有关或附带的用途。
与客户有关之资料,将由本集团保密处理,但本集团可向以下人士/公司提供、转移、披露或交换该等个人资料:-
- 就其业务运作而向本集团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叁者服务提供者;
- 本集团属下的任何其他公司;
- 任何对本集团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与本集团有关联而对本集团作出保密承诺之公司;
- 任何与客户有或将有交易之银行或财务机构;
- 任何本集团之实在或建议的承让人或就本集团对客户的权利之会众或承让人;
- 本集团或本集团属下任何公司因应法律要求必须向其作出披露的有关人士;
- 经客户直接或间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 本集团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因公众利益而需要而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任何法律、会计或专业人士、公司或团体;及
- 任何政府、执法或在任何适用之法律、规矩或规例下之监管组织,团体或个体。
在履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本集团可能在法律允许的 围内,把客户所提供的或本集团其後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获得的客户私人资料与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机构、其他监管机构、公司、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持的资料进行校对、比较、转换和交流,以便确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
在《条例》规定下任何个人均有权:-
- 查询本集团是否拥有其资料及取得该等资料;
- 要求本集团更正与其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
- 查明与资料有关的本集团政策及实务并获告知本集团拥有何类个人资料。
根据《条例》规定,本集团有权对处理要求取得资料收取合理费用。
所有要求取得或更正资料或政策及实务及拥有资料类别的资料,应向以下人士提出:-
监察主任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54-58号软库中心2楼
电话: (852) 2541 1833 传真: (852) 2541 1022